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2006]313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勤俭节约,合理开支,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副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副校级,正高职、正处级及相应职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及相应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院士、副部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差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支出,只有在管理岗位上担任正处(或主持工作副处)及以上职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方可乘坐飞机;除事业费外,在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及代管经费中支出,只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方可乘坐飞机。
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不允许乘坐飞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者,以及符合乘坐飞机条件人员因特殊情况要提高舱位等级者,须事先报请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机票须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者,只报销规定等级机票费或规定等级火车硬卧费,超支部分自理。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车的硬坐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订票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乘坐火车的茶座费用不能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住宿在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出差人员到北京出差,应优先选择在驻京办住宿。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原则上院士、副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副校级,正高职、正处级及相应职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及相应职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但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独住一个标准间。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上限额标准为:院士、副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副校级,正高职、正处级及相应职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职及相应职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分级别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可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每人每天50元包干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执行公杂费包干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因工作原因确需报销出租车车票者,在公杂费定额范围内报销,不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须持会议主办单位“食宿自理”的证明,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杨凌城区以外(指西安市地区、宝鸡市地区和咸阳市地区)短途出差,无接待单位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减半发放;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如实申报,在每人每天25元限额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公杂费减半发放。住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杨凌城区内、周边及武功、周至、扶风境内临时工作,不补贴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交通费(含出租车费)不凭票报销,而采用定额补贴办法,列入各单位当年预算,一次下达到位。机关职能处(室)、学院领导及综合办公室管理人员,按编制内人员300元/人?年的标准在部门交通费预算内每学期集中领取一次。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包车、运货等报销杨凌区内交通费、出租费。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的,市内交通费可从课题经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在各试验站(场、点)基地驻点人员驻点期间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无公杂费补助,往返途中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公派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其差旅费处理方法如下:
1、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2、进修、培训和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分时间段计算: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每天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减半发放; 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每天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公杂费;学习期在3个月以上的按每天1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公杂费;外语专修、攻读学位和学历教育学习期间无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照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费用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国管理规定》(校外发[2005]453号)执行。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引进人才、选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及其配偶报销一次国内来校单程路费(火车硬卧),其他新进校教工不予报销。
八、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实习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铺。住宿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学生实习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干。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助研差费在导师科研经费中报销,出差期间伙食费、公杂费由导师在学校规定的支出限额内自行决定补贴标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出差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款一律自理,不得报销。
学校有关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杂报销。
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对出差绕道部分发生的住宿、交通费用以及盖有旅游局、旅游公司公章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机关财务报销暂行规定》(办发[2002]2号)中有关差旅费的规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充规定》(校财发 [2003]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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